3.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1)吊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三)实行联合执法。
1.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省属煤矿开展联合执法;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市属煤矿开展联合执法;产煤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以下煤矿开展联合执法。
2.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小煤矿的联合执法。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的三个监察分局参加设区市以上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
(四)进度安排。
1.企业自查阶段:9月底以前,由各煤矿企业进行自查,凡存在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的八类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自查工作完成后,应按隶属关系,在2日内将自查结果书面上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全面排查阶段:10月底以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所管辖的县级以下煤矿的全面排查,设区市属、省属煤矿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全面排查。
3.复查阶段:11月底以前,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复查,重点检查矿井隐患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4.验收阶段:年底以前,由省政府组织对各设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验收。
六、保障措施
1.各产煤市、县(区)政府、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整改期限,划定分级监管重点,开展巡视检查,并加强对停产整顿煤矿整改进度的跟踪调度,督促煤矿落实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安全措施,在限期内尽快整改到位。
2.按煤矿隶属关系,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向停产整顿矿井派出驻矿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现象发生。
3.严把煤矿生产准入关,加强煤矿相关证照的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审核颁证的管理工作,严格准入条件。拒不整改或逾期仍达不到颁证条件的矿井,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并按煤矿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煤炭集团公司予以关闭。
4.对停产整顿矿井,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井整改工作的需要,控制火工品发放数额;电力部门要保障矿井整改期间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停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