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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整顿矿井依法下达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及时依法吊销决定关闭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整顿矿井依法下达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负责本地区煤矿安全日常性监督检查,监督停产整顿煤矿按要求整改到位,协助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及时依法吊销决定关闭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及时依法吊销决定关闭矿井的采矿许可证;查处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依法吊销、注销决定关闭矿井的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营业执照。
  6.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决定关闭矿井的剩余火工品,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负责维持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按照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工作的需要,控制火工品发放数额。
  7.电力部门: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保障停产整顿矿井的电力供应,防止随意停电。
  8.环保部门:负责对非法煤矿破坏环境资源进行处罚。
  9.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煤矿违法占用林地、坑木来源合法性进行追查、处理。
  以上市、县各部门负责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五、工作内容和进度
  (一)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1.以下八类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
  (2)已提交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
  (3)在市、县属国有煤矿及其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中,尚未经省政府批准换发证照恢复生产的矿井;
  (4)超能力生产矿井;
  (5)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
  (6)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7)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8)其它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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