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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三)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发放,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省政府文件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本人要求停薪留职、长期离岗以及其他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且未交纳管理费的职工,其未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应予扣除。“挂编”人员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因过失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刑事处罚期间的年限应予扣除;因受开除厂籍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四)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按《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赣劳社〔2002〕1号)执行。在2001年10月6日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其生活补助费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计发至2001年10月止,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1年10月6日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在计发经济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时,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
  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不到800元的,按实际工资计算;长期停产半停产、没有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平均工资低于380元的,按不低于380元计算。
  四、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的通知》(赣经贸企改〔2003〕263号)规定,建立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
  五、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主要从改制时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及其他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等项目中筹集。不足部分,由省属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调剂解决;仍有困难的,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府发〔2004〕12号)规定,可以申请从省属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改制企业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过经济补偿方式安置职工的,企业缴入省财政专户的房改售房资金在按规定扣除维修基金后,可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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