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新兴优势
产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区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发展,尽快形成优势产业集群,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5]1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发展实行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
2006—2010年,由各产业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分别对各农业新兴优势产业设立发展奖,每年对自治区确定的11个农业新兴优势产业(优质粮食、桑蚕、食用菌、烟叶、中药材、香料、花卉、草食动物、牛奶、优势水产品、商品林)发展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进行奖励。
第三条 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牵头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烟草专卖局、发展研究中心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联合考评组,负责考评各市、县(市、区)发展11个农业新兴优势产业情况。
第四条 各农业新兴优势产业考评主要指标:
(一)优质粮食产业:播种面积、总产量、增长量、增长率、商品率,连片61公顷以上种植基地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优质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在册会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优质粮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
(二)桑蚕产业:桑园面积,连片6.1公顷桑园数量,鲜茧总产量及销售收入总额,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蚕茧加工龙头企业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在册会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40万元以上桑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