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桂办发[2005]49号 2005年9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区自1999年推行政务公开以来,县、乡政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地级市政务公开正在全面推行,自治区直属部门结合政务环境评议评价、行政效能建设,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和部门没有成立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督促检查不力;有的地方和部门政务公开制度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工作不够扎实;有的地方和部门政务公开的形式过于简单,更新不够及时。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区正处在一个大开放、大发展的时期,又处在各种矛盾的凸现期。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畅通政府与群众的沟通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宏伟目标。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增强进一步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开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新局面。
二、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