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参与项目设计、概算和预算审查;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筹措项目总投资中政府出资额之外的建设资金,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六)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从代建单位接收项目资产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管理,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设计、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前期工作费用计划,向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实施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建设成本。
第三十一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项目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概算、设计、招标投标、监理、设备采购等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