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的10%,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银行保兑支票等形式。
第三章 代建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
(三)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
(五)定期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六)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七)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
(二)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
(三)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并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六)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
(七)办理项目竣工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资产;
(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使用单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代建期间,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