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的10%,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银行保兑支票等形式。

第三章 代建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
  (三)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
  (五)定期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六)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七)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
  (二)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
  (三)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并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六)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
  (七)办理项目竣工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资产;
  (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使用单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代建期间,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