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总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如因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也可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内容一致的公告。
邀请招标必须向3家以上的具备相应资质和项目管理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形式可采取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方式。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其中,对代建单位资质的具体要求,根据项目的代建方式和项目的建设性质及规模,在项目代建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代建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须知,包括代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范围和职责,投标人资质和管理业绩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标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的办法和标准;
(三)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四)拟签订的代建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评标由项目招标组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报告,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正式中标人之前,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