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发[2005]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 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