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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严肃教育收费纪律。(1)实行“一费制”是国家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义务教育的收费文件必须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否则按违规审批处理。(2)各地各学校除在开学时按“一费制”,标准和根据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情况一次性选择收取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外,开学后不准再以其它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3)义务教育阶段开展的联合办学、双语教学、实验教学和特长教学等形式的教学,一律执行同层次学生的“一费制”标准,不得另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4)根据湘财教(2005]2号、9号、32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秋季开始,凡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各地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缺口部分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入学。 (5)学校的“一费制"收入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用途使用,除杂费中用于购买图书仪器、文体设备和师资培训费用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集中学校的收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调剂基金。基本杂费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代办部分不得超过10%,同时要按期与学校结算,对没有提供相应物资或有结余的,要在学期终了前清退给各学校,有关结算及清退手续存留备查。对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凡图书仪器和文体设备的购置,要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杂费的,要严肃查处。(6)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保障学校教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学校必要的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各级政府按规定应安排的财政公用经费拨款、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的“一费制”,补贴、城市低保户子弟免收基本杂费的补贴和对同时享受“两免”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其它收费补贴,必须在每年3月底以前安排落实到位。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帮困保学费,作为上述补贴资金来源,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统一掌握使用。(7)因条件限制未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或计算机教室规模质量达不到要求,以及农村简易学校课本订购达不到必订书目要求的等“一费制”标准中已包含的教育和服务内容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组织向学生退费,凡不提供服务又不按规定退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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