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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严格规范“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1)寄宿费和搭餐费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但只准对自愿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搭餐费,只向农村带米、带油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已设立学生食堂的学校,由学生购票(卡)就餐,不得另外收取搭餐费。(2)禁止农村地区学校和对就近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收取借读费。对跨县市区就读的学生可以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借读费每生每期加收50元。借读费不得跨学期(年)收取。(3)教辅资料(学生使用的除课本以外的资料、期刊)从今年秋季起试行市场准入制度,由省教育厅审查准入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学具、非课改年级乡土教材、开课年级的科学图册、自然图册、社会图册、历史图册、历史填充图册、地理填充图册、社会填充图册、初中毕业会考指导丛书和基础训练,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省教育厅主管的期刊也要实行家长自愿选订的原则。禁止任何部门、学校违背学生及其家长意愿统一订购教辅资料。(4)班费,每生每期4元。(5)农村学校原则上不收取校服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收取的,要经市州教育、物价部门批准,校服价格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按补偿成本和不盈利的原则核定。校服分春秋两季,每季服装不得超过二套。(6)影票费每生每期农村3元、城镇4元(每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观看的影片数城区不少于三部,农村不少于五部)。(7)教师奖励基金由学生家长按每生每期1-2元的标准自愿捐赠,不得强行摊派。(8)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新生入学就读并取得学籍前一律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捐资赞助费。(9)保险费,一律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四、加强对国有民办学校和其它办学形式收费的管理。依托省示范性高中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其收费由办学经费、杂费和代收费、住宿费四部分构成。杂费和代收费原则上保持稳定,住宿费按宿舍建设管理的成本支出、规定折旧率和不赢利的原则核定。办学经费根据学校偿还初期建设投资情况逐步降低标准。办学经费用于学校教学设施(不包括学生宿舍)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杂费与代收费用于支付教职工工资福利、办公师训和购置教学用品等日常运转支出,住宿费用于学生宿舍的建设和管理。依托省示范性高中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部门单位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单位系统外学生、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远程网络教学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另行核定。部门单位办学校招收单位系统内学生,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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