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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的通知


  (二)对没收和追缴物资由执法、司法机关保管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1、登记保管:执法、司法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立台账登记,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没收、追缴和暂扣物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清仓、结算等制度。对贵重和数量大的物品还应拍照或录像存档。

  2、报批处理:执法、司法机关在作出没收、追缴物资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没收和追缴物资造册并提出处理方案,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二),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属专卖、专管的物品,应同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3、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对没收和追缴物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文物、枪支、弹药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由执法、司法机关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文物移交清单须标明质地、级别等),按国家规定交由专管机关处理。同时抄送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2)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秽书刊、盗版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由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置。同时抄送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3)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品,经卫生检疫部门检疫合格且不适宜拍卖的,由执法、司法机关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的,由执法、司法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处理时可先口头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后补办书面处理报批手续。
  (4)对国家规定须有特许生产、经营、使用权的物资,通过有关部门质量认证、价格评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拨。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严防国家收入的流失。
  (5)除以上四类物资外,其余没收和追缴的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由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在具有拍卖物资资质的拍卖行(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应参与拍卖的全过程。对冒牌产品或质量达不到标识要求的物资,不得完整出售,可拆件或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可去除非法标识,经拆卸、分解等技术处理后拍卖。
  对应予以销毁的物资,由执法、司法机关负责组织销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派员监销。销毁物资时要做好现场监督和销毁执行记录,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销毁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并拍照存档。《没收和追缴物资销毁情况表》经有关部门和人员盖章署名后,由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各留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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