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的通知
(湘财综[2005]22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含无主财物,下同)的管理,确保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综[2004]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
(一)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收取的罚款、罚金、没收和追缴的现金、外币、有价证券和物资都属于罚没收入,是财政收入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返还原主或者判归原主外,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实行罚缴分离,收支脱钩。取消各级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收入过渡户,所有罚没收入必须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各级财政部门及其设立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的管理。
(三)财政部门及其设立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的凭证、收缴、物资处理等的管理,定期检查执法、司法机关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的凭证、缴销等管理情况。
二、关于没收和追缴物资的管理
对没收和追缴物资的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形式:一是建立政府公物仓,政府公物仓和没收、追缴物资的管理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二是没收和追缴物资由执法、司法机关保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没收和追缴物资的拍卖以及监督没收和追缴物资的保管、销毁。
(一)对没收和追缴物资实行政府公物仓管理的,执法、司法机关应在作出没收物资和追缴赃物的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格式见附表一),并附该批物资的没收和追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清点核查后,交接双方签名盖章,连同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公物仓。财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