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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通知
(湘政发[2005]16号)


长沙、株洲、湘潭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发改委组织编制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此编制相关下位规划,抓紧实施本规划提出的项目,加快长株潭经济一体化进程。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

(2005年5月)



  项目名称: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
  委托方(甲方):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担方(乙方):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事业法人代码:40001083—0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021001)
  院长:李晓江 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总规划师:杨保军 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院规划设计成果专用章:(中国城市规划研究院规划设计成果专用章)
  规划设计编制完成时间:2005年03月
  编制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与区域规划设计所
  主管院长:李晓江 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主管总工:蒋大卫 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主管所长:朱 波 高级城市规划师
  主管主任工:赵 朋 高级城市规划师
  项目负责人:严奉天 高级城市规划师
    许顺才 高级城市规划师
    刘贵利 高级城市规划师博士
    杨明松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项目组成员:谈绪祥 高级城市政规划师原科技业务处处长
    张圣海 高级城市规划师
    孙志涛 高级城市规划师
    张文奇 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晏 群 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李 宁 城市规划师
靳志强 城市规划师
石永洪 城市规划师
王新峰 城市规划师
    张有坤 助理规划师
    郝天文 高级工程师
    康光明 助理规划师
    刘昭黎 助理规划师
    倪有为 助理规划师
    于 伟 助理规划师
    秦 波 城市规划师
  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
  杨正午 中共湖南省委书记
  周伯华 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
  于幼军 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
  徐宪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罗桂求 湖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顾问
  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长株潭办公室和省属各部门:
  陈淑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毛腾飞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
  萧大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顾问
  首先庆 湖南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协调办公室处长
  卢庆沙 湖南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协调办公室高级规划师
  徐永健 湖南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协调办公室博士
  刘建华 湖南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协调办公室副处长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分行:梅家祥 行长
  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株潭办公室、三市规划局:
  赵小明 长沙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黄兰香 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朱明华 湘潭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朱志刚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杨 辉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杨泽民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谈文翔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倪泽民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亦工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冯意刚 长沙市规划局
  王振湘 株洲市规划局
  龙正辉 湘潭市规划局
  曾参加过规划的有关领导:
  储 波 湖南省人民政府原省长
  张支川 湖南省人民政府原省长
  贺仁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
  罗先迎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助理巡视员
  协编单位及主要参加人:
  中国科学院地理所
  叶舜赞 教授
  方创琳 教授博导
  梁 涛 研究员
  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研究所
  杨文捷 主任
  李景盛 研究员
  张康敏 副研究员
  中国农业大学
  郝晋华 教授博导
  郭文华 博士
  中国旅游学院
  范业正 副教授
  王 琢 硕士
  北京大学
  蔡运龙 教授博导
  李军 博士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群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第三章 城市群空间组织
  第四章 城市群区域和核心地区土地利用
  第五章 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
  第六章 交通运输设施体系和通道建设
  第七章 能源、供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
  第八章 环境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九章 生态建设和空间管治
  第十章 近期建设和主要规划项目
  附表一
  附表二

绪论



  2000年下半年以来,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先后承接了湖南省湘潭市、浏阳市、株洲市、衡阳市、永州市、醴陵市、湘乡市和湘西里耶镇等城市的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特别是2001年上半年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规院”)接受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株潭经济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株潭办”)的委托,承担了湘江生态经济带总体规划国际咨询的技术咨询工作,该工作从三市一体化的研究高度出发,提出了整体的框架研究报告,保证了湘江生态经济带总体规划国际咨询工作沿正确的技术路线圆满完成。中规院项目组在2001年8月份的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工作会议上向湖南省党政各级领导详细汇报了框架研究的主要内容。在这些工作基础上,湖南省委书记杨正午在会上明确提出委托中规院进行长株潭城市群空间结构研究的任务。后经长株潭办与中规院多次磋商,确定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为项目正式名称。2002年5月双方正式签定合同,中规院将其列为院管重点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展开。
  2002年6月—7月,中规院项目组正式进驻现场,展开了为期一个月的现场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结束时,向长株潭办作了调研情况的初步汇报交流。
  2002年9月6日,中规院项目组向院总工联席会议作了关于现状问题的初步汇报,听取总工意见。项目负责人严奉天等介绍了项目进展情况,李晓江、杨保军等院领导发表了意见,蒋大卫、官大雨等院总工提出了下一步的技术工作要求。
  2002年底,中规院项目组赴长沙向省直各部门作了城市群区域规划整体框架构思的汇报。
  2003年2,项目组在中规院一年一度的院技术交流会上作了交流。
  2003年2月,项目组向院总工室作了技术汇报并发了会议纪要。
  2003年3月,项目组进行了补充调研。
  2003年4月,项目组先后向湖南省部分老专家、湖南省建设厅作了沟通交流,并向湖南省长办公会作了技术汇报。
  2003年8月,中规院李晓江副院长和严奉天高级规划师在第四次长株潭经济一体化会议上作了汇报。
  2003年12月,中规院项目组许顺才、刘贵利、杨明松等赴长沙向省直部门、三市有关部门进行了纲要前的阶段性成果汇报。
  2004年5月和6月,中规院项目组多次赴长沙,就区域规划纲要阶段性成果与各有关部门和专家讨论并修改,形成了《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
  2004年8月7日—8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长沙市组织了省内、外16位专家,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纲要成果进行了评审,专家组对该规划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规划指导思想明确、内容全面、资料翔实、分析深入,规划的主要内容,符合该地区的实际和发展要求。规划成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并在区域规划的编制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评审会主任赵士修认为这是国内第一个内陆城市群区域规划,规格高,难度大,富有新意。为进一步完善规划成果,专家组提出了若干主要意见和建议。专家们同时强调,湖南省是中部地区最早启动区域规划的省份。一定要抓住这一有利先机,为这一规划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4年8月底,中规院项目组又赴长沙市,与省直各专业部门和三市政府就专家意见逐条进行了落实,并作了补充调研。
  2004年10月初,中规院项目组向长株潭经济一体化会议暨“一点一线”地区加快发展座谈会递交了规划简本,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2004年11月,在以上工作基础上,中规院项目组编制完成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全部成果(送审稿),送交湖南省发改委,在长株潭三市公示,并根据公示意见修改完善。
  2005年3月14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长沙召开了《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成果验收会,专家评审组一致认为,根据委托方湖南省发改委的要求和项目准备书,规划成果完成了各项预定内容,并吸收、采纳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规划定位及“一主两副环绿心”的空间结构形态和提出的发展目标,符合长株潭城市群的发展实际,符合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是一个统筹长株潭城市群协调发展的高水平规划。规划成果具有前瞻性、注重了求实性、体现了科学性,突出了操作性;规划的内容和深度达到了验收要求,并同意通过验收。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得到了湖南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长株潭三市以及周边兄弟城市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得到了湖南省内外有关专家的大力支持和指教,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规院《长株潭城市群区域
                       规划》项目组
                      2005年0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实施湖南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战略,提高湖南省的区域竞争力,打造湖南经济发展的火车头,促进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协调和指导对三市区域城市发展的调控,根据省政府规定的事权范围,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7.《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8.《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成果送审稿)(2003.6)
  9.《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送审稿)(1997—2010年)
  10.《湖南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十五计划》
  11.《长株潭产业一体化规划》
  12.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已经国务院批准)
  株洲市、湘潭市二市城市总体规划(成果送审稿)(2001—2020年)
  13.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
  14.长沙市城市林业生态圈规划
  第三条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的工作范围:
  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三市市域,面积约为2.8万平方公里。
  第二层次:长株潭三市城市群核心地区(以下简称核心地区),主要包括长沙市新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沙市城市规划区2893平方公里,湘潭新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湘潭市区和湘潭县域涟水—湘江以北的用地范围)670平方公里和湘潭县易俗河—河口地区(含易俗河镇域、河口镇域、梅林桥镇域)约200平方公里,株洲市新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536.7平方公里(即株洲市辖四区: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和株洲县渌口地区(含渌口镇、雷打石镇、南阳桥乡、白关镇)约200平方公里,总面积为4500平方公里左右。核心地区是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是产业布局、城市建设、生态保育和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重要区域,也是本规划的重点工作范围。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2003—2020年,
  近期:2003—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同时提出远景发展框架:2021—2050年。
  第五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思想,统筹长株潭城乡发展,统筹长株潭核心地区和外围区域发展,统筹长株潭经济社会发展,统筹长株潭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人为本,保持生态平衡,统筹长株潭本地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贯彻实事求是的协调发展原则,强调可持续性原则,促进长株潭地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基本原则
  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现实与目标”、“长远与近期”、“整体与局部”这四对错综复杂的关系,构成本次规划的指导原则:
  1.各司其职,正确把握“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既要适应未来发展转变的要求,针对战略性地区和战略资源的配置,完善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发展调控模式,又要充分利用和引入自下而上市场主导的发展模式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增长,激发区域经济活力。既要强化政府对公共资源和战略性资源的有效控制,又要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2.顺应规律,正确把握“现实与目标”的关系。
  务实对待现实与目标之间的差距,兼顾效率与公平,在大力推进发展地区率先发展、提升层次的同时,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政策的倾斜扶持待发展地区,促进和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均衡布局;基于对区域发展阶段的基本判断和战略目标的确立,把握好区域发展节奏和时序,在保持区域经济发展现实活力的前提下,既要防止冒进,又要敢于抓住历史机遇,适时调整发展模式,在更高层次谋求更大的发展。
  3.统筹兼顾,正确把握“长远与近期”的关系。
  在保障区域整体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前提下,为不同的投资主体和各级行政主体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在保证区域长远利益和生态环境“底线”的前提下,要为近期的开发建设保持足够的弹性空间。
  4.合理统筹,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在保障区域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城市型区域与乡村型区域”、“长株潭核心地区与外围区域”的关系。两类区域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对前者强调刚性规划和建设性开发,对后者强调区域宏观指导和保护性开发。同时也要分类指导,正确把握“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与发展中地区”、“敏感地区与一般地区”的关系。保障发达地区的资源增量,重点解决快速成长过程中带来的资源增量不足、生态环境恶化和缺乏协调等问题;为待发展地区提供加快发展的基础条件和政策扶持,创造发展机遇。对敏感地区(生态敏感地区、战略性地区和战略性资源、现实和潜在的冲突区)突出政府的控制与协调作用,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低效利用;对一般地区突出引导,放手发展。
  第七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基本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构筑以区域产业布局为动力,核心区城市功能空间为主体,外围生态系统为基础,交通运输和环境基础设施系统为支撑,并能够支持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发展目标实现的空间格局;提出区域一体化的协调措施与政策建议。
  第八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承担,由其负责协调和构建各级各类规划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的有机体系,发挥规划对市场主体的引导作用和政府行为的规范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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