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履行行政执法程序情况;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八)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监督工作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组织考评和机关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
(二)内部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群众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设专线投诉举报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年度评优的重要指标;
(三)听取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四)查阅被考核单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五)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良好,70分以上为及格,70分以下为不及格。
评议考核结果由本级政府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为衡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具体奖惩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县(市)区政府根据评议考核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执法标兵单位”和“优秀执法标兵”的评比,由本级政府予以表彰;并对优秀执法标兵单位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机构负责人及优秀执法标兵予以嘉奖;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为优秀的单位,由本级政府予以表彰;
(三)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单位,由本级政府下发整改通知书,由法制部门督促整改,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
(四)行政执法机关连续两年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及格的单位,由法制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调离现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的问题,还应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