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领取和使用由国务院所属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不再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形象;
(二)衣着整洁,规定着装的必须着统一制服;
(三)二人以上执法,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仪表端庄,用语礼貌文明,不得酒后执法;
(五)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其他监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或者拖延、推诿、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二)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三)执法态度恶劣、野蛮、侮辱或者变相侮辱当事人人格、违法限制或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自行或唆使他人殴打、体罚当事人;
(四)违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五)非法收费、征收财物或者截留、私分、挪用罚没财物;
(六)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八)其他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评议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下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由法制部门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方案,应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及行政决策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及以政府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备案情况;
(五)对政府有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的命令、决定等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