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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机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申领、年检等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主管领导或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其过错程度,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对本机关涉及到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负责办理。需要听证的,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出席。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向行政相对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二)规定罚款指标或者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或福利待遇挂钩;
  (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四)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设投诉电话与意见箱,依法及时办理行政相对人对所属机构或执法人员的投诉、控告、检举和申诉,不得拒绝、拖延、推诿,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正式工作人员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在上岗前,应通过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除应具备公务人员的一般条件外,同时应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对曾受到刑事处罚、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录用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法制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为本机关执法岗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法制机构不得为其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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