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
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5]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海南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明确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形式、条件和程序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审计结论办理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建议整改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政府网、新闻媒体、会议、专门刊物等方式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任期经济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或其他重要事项财务收支活动的审计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一)通过海南日报和海南政府网,公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的办理情况;
(二)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海南政府网,以新闻形式摘发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的办理情况;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审计工作计划、重大专项审计方案、审计结果和审计结论办理情况;
(四)通过内部刊物《审计结果公告》,公布年度计划重要项目的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