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制定和修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作出其他涉及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结合实际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一)通过网站、报刊等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公众代表旁听有关会议或公开举行座谈会、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开通咨询服务电话,通过电话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群众咨询,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适当运用允许当事人查阅资料的形式,作为政务公开形式的补充。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公开信息事宜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承办机构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层级监督与评议考核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情况通报和工作联系制度。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建立的主要制度、相关意见和建议等及时报告上级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建立政务公开层级评议机制。
  省建设厅每年对各市(州、地)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园林局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二)时间是否及时;
  (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沟通渠道是否畅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