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政务信息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但该信息确实与申请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以提供纸质资料或者电子版本,也可以让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
(二)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不属于行政机关掌握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三节 内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增强单位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保证职工民主监督权利。
下列事项在行政机关内部公开:
(一)行政机关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行政机关重大财务收支情况;
(三)行政机关人事任免、干部交流情况;
(四)行政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工资调整情况;
(五)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六)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承办机构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报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获取所需政务信息。
凡有利于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方式,都应当充分加以运用,并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结合实际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
(一)网站;
(二)政务公开栏、公告栏、公示墙等;
(三)办事指南、便民服务卡等;
(四)宣传小册子;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六)政府公报;
(七)正式出版物;
(八)设置展示厅;
(九)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以网络为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主要形式,在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并在其有效期内持续保持。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建设信息网站建设,逐步扩大网上服务项目的范围,发挥网络的整体优势,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