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办事公开制度。公开下列事项的办事依据、收取要件清单、办事程序、条件、时限、办理机构、地址、承办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办事结果及监督电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转移、封存住房公积金;
(四)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建设科技服务信息等,应予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承办机构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公开。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条 对于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务信息,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下列事项可以依申请公开:
(一)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结果等;
(二)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查阅房屋登记的有关原始资料;
(三)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企业可以申请查阅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资料;
(四)其他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公开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办理的,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行政机关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