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审查、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许可、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许可、燃气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停业、歇业、分立或合并的审查、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
(三)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四)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五)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六)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
(七)市政公用事业办事规定、服务价格、服务承诺、问题咨询、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办公电话、群众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服务标准及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办事公开制度。公开下列事项:
(一)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采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尚未明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发;
(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公开制度。公开下列事项: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廉租住房申请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
(三)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等的办事依据、收取要件清单、办事程序、条件、时限、办理机构、地址、承办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办事结果及监督电话等;
(四)房地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办事公开制度。公开下列事项: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拆迁行政裁决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时限、办理机构、地址、承办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办事结果及监督电话等;
(三)拆迁估价程序,拆迁估价机构及估价专家委员会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