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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十)行政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程序、办理期限、数量、办理机构、地址、承办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办理结果以及监督电话、救济途径等;
  (十一)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公务员招聘、录用事项;
  (十三)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建立健全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办事公开制度。公开下列事项: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初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等行政许可事项;
  (三)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办事公开制度。公开下列事项:
  (一)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村镇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城市详细规划审批、设市城市、建制镇和其他乡镇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核定等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风景园林管理办事公开制度。公开下列事项:
  (一)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服务标准及合同示范文本等。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制度。公开下列事项:
  (一)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初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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