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黔建法通[2005]382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设系统有关单位:
《贵州省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办法》已经2005年度第2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施行前的准备工作,接通知后,请你们组织力量编制对外、对内公开的详细目录,并结合实际提出公开的方式,于2005年12月16日前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办法》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黔党办发[2005]1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对建设事业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政务公开成为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应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是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
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政务公开责任机制。
省建设厅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长、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规处,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