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属特种类型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狭窄等原因,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商品混凝土的需求量以及交通状况,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行业布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设置备案报告;
  (二)相应资质证明;
  (三)项目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觉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查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向购买者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每车商品混凝土的发货单,并在供货30天内提供《商品混凝土质量合格证》。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混凝土的各项技术指标、各项配方用量、使用时间表、技术质量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实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
  出厂检验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交货检验由工程参建各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向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备、散装水泥使用量、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运送安全,防止沿途洒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