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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5]14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的监督和管理,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淮南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淮南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行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散装水泥事业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由水泥加入其他建筑材料和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有关发展商品混凝土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组织商品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税务、物价、市容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超过300立方米或一次性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确定投资、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应当注明采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混凝土用量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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