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特别规定》及其相关规定,传达宣传到所有产煤乡镇和所有煤矿,使乡镇干部、煤矿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人人皆知,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
(四)各煤矿企业要把《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深入到车间、班组和每一位职工,可采取专题教育、演讲、知识竞赛等有效形式,使《特别规定》深入人心。
三、抓好《特别规定》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对各产煤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从事煤矿安全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特别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宣讲。
(二)市煤炭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小煤矿副矿长以上人员培训,要使他们熟练掌握《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各煤矿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对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使煤矿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的职工进一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排除隐患的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升安全素质。
(四)淮南矿业集团和国投新集能源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及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认真组织好对所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和所有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抓住工作重点,真正把《特别规定》落到实处
(一)抓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对照《特别规定》明确的15条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拒不停产整顿的,或明停暗开的,要提请当地政府责令关闭。要督促小煤矿认真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每季度上报一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二)抓好小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各停产整顿小煤矿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底的目标要求,制定符合本矿实际的停产整顿办法,同时要制订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复产前,小煤矿要制定相关措施,全面排查、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提出验收申请。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把关,确保验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