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矿山和涉及危险物品等高危领域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构要组织审查和验收。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要按季度将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按照当年销售收入的4%,其他煤矿、非煤矿山、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13.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同时,事故单位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14.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或行业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的抢险救灾、善后处理等。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5.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强化对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经常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负责人或者业主,要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四、完善政策,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