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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类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工种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工作标准,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各生产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和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三、健全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9.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县(区)政府要依法建立健全能够行使《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责任的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不少于全国平均数;乡(镇)要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村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正常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10.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要依照有关规定,规范程序,准确定性,从严处理,严格执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等证照的颁发,要切实加强管理。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许可证照。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颁发证照的或发证后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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