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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淮南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5.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资产损益,核实企业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具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各企业根据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对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并申请重新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完善制度和总结阶段(2006年5月1日-6月30日)
  主要任务:
  各单位对所属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整改方案于2006年6月底前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二)资产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租赁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益认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五)资金核实。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五、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做好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在成立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时,要一并考虑效能监察工作,明确领导分工负责和纪检监察机构参与,保证所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和《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等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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