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并完成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其清产核资结果三年内有效,涉及产权变动时,可不再另行评估。
三、清产核资工作安排
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05年12月31日。主体工作从2005年10月开始,至2006年6月底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5年10月1日-10月31日)
主要任务:
1.制定方案。制定清产核资方案,下发或转发清产核资有关文件、报表和工作软件。
2.部署工作。召开清产核资工作会议,明确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广泛组织动员,并将工作方案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业务培训。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清产核资业务培训,讲解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制度及相关工作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11月1日-2006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
1.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
2.各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督促所属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按规定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
3.各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组织力量逐项逐户清理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及金额的合法证据,并依据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考虑本单位实际承受能力,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对有关损益提出经济鉴证证明。如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益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4.各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材料。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应包括: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应包括企业总部及所属全部子企业的资产状况,采取合并方式编制,以反映企业总体经营实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中介机构出具,主要包括: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组织实施情况;审核意见;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问题;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另外,还应当附申报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说明及相关工作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