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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淮南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淮南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府办[2005]14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第99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市国资委《淮南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淮南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淮南市国资委 2005年9月2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摸清我市国有企业基本情况,市国资委决定从2005年10月开始对市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企业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推动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通过清产核资,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
  二、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本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适用范围: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及出中心企业,金融类企业暂除外。
  各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列出所属所有企业名录,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并及时报送列入清产核资的企业名单。具体清理工作中,原则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企业都要进行清产核资。对于2004年以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再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以企业年终决算作为清产核资结果;企业因改制、产权转让等特定经济行为已经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企业,经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审计和评估报告结果调整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对于破产关闭、歇业停产等经营不正常的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开展清产核资的,经批准可不作为单户列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其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进行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其他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需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各企业主管部门需向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企业名单和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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