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措施,明确主体责任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材料、配件及设备的生产、供应、租赁单位,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自觉规范自身的安全生产行为,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共同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认真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协调和管理。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各勘察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作业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提供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各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各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技术规定及有关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认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规范标准要求,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确保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设备淘汰制度,坚决消除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和提升设施,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要依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各建筑材料、配件及设备的生产、供应、租赁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配件及设备应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检测合格证,并对提供的材料和产品质量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