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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相关单位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建立健全责任制,逐级分解、量化责任目标,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防范严密的责任体系。要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真正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安全准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严格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投标,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年度审验,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建筑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管理活动,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投标。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而擅自从事建筑生产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安全生产业绩档案,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发布安全生产动态,公示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优良业绩或不良记录,并将安全生产状况与市场准入、资质升降、个人执业资格、招标投标、企业评优评先、奖惩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加大管理力度,充分体现安全生产的否决作用。积极研究探讨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安全的措施和办法,完善安全风险约束机构,提高建筑安全生产和综合监督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单位在迅速组织事故抢救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事故上报的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对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和程序,坚持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依法办事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划清事故责任,及时批复结案,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肃处理。
  三、加强培训,落实经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相关单位要针对行业特点、企业特点和工程特点,根据宝剑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广泛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基本知识,大力营造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效果,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防范技能和管理水平。特别要针对建筑行业整体素质不高和农民工多的特点,认真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及特别作业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严格持证上岗。建筑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县、乡政府,要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集中组织开展对建筑务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建筑务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把好务工人员出口关。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经费,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各建设工程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和招标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制订和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和取消此项费用;监理单位要把此项费用拨付使用情况作为造价控制的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标准,并加强对建设单位支付和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不支付或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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