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5]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我省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实现中原崛起的重要保障措施。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加快,基本建设规模逐步扩大,建设项目技术含量和施工难度不断增大,不安全因素大量增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面临的任务日趋繁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河南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正确处理安全与建设、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真正把建设工程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建设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监管机构,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程序,运用检查、巡查、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依法查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不得以重点工程、开发区工程、招商引资工程等为由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不能及时整改的工程,要坚决停工;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严厉处罚和公开曝光;对拒不接受管理的,要会同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或申请审判机关强制执行。对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以便及时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和废除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利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或限制正常安全检查的地方性规定,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