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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全省整顿关闭工作按照分级与属地结合的原则进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省属六大煤业集团所属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属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以下所属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对于已经确定资源整合的煤矿,整合到省属煤矿的,由省级负责;整合到市属煤矿的,由市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参加所属县(市、区)对本辖区小煤矿的整顿关闭,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的五个监察分局参加其辖区内市级整顿关闭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会同省煤炭工业局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并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分别抄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会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对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矿井进行监管;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原定关停的小煤矿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擅自组织生产的;报省政府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省属煤矿企业停产整顿矿井进行验收;负责确定并向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提供证照不全拒不停产、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名单。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确定并向省政府提供无证生产和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省工商局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省公安厅负责收缴决定关闭矿井火工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持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矿井依法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
  省监察厅负责对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一个月内退股情况进行监察,对逾期不撒出者,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负责对参与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查处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违法违纪行为。
  省电力公司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和企业向无证非法煤矿转供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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