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的材料,要从申请单位是否有行政执法依据、“三定”规定(或者编制文件)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没有“三定”规定或者编制文件的不得认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汇总,报省政府法制办。垂直管理部门参照该程序办理。
省政府法制办对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上报的材料,主要从申请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考试成绩方面进行复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规定发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该证经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分别加盖钢印后向各行政执法机关发放,最后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颁发。
(三)《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领取《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有监督职责的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乡级政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理该监督证。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上述发放范围向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申报。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各县(市、区)和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申报,应当按上述发证范围进行严格审查,从严控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发放程序办理,最后由县(市、区)、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的名单分别加盖钢印后向有关行政机关发放。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法制机构发放《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参照该程序办理。
(四)《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补办
这次换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使用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这5年时间内,新调入行政执法机关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新获得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从非行政执法岗位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由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法制机构按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和《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规选编》及有关专业法律法规的内容,每年组织1-3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按照本通知关于换发证件的程序,于每年4月、7月、11月从省政府法制办领取《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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