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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失效]


  这次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即共用法律法规)以及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的专业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编辑的《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规选编》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组织共用法律法规培训,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共用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和专业法律法规培训考试的时间不少于32学时。各地、各部门还应当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有必要的自学时间。

  垂直管理系统共用法律法规和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工作,由该系统的省级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政府部门,共用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省、市、县分级组织实施;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分级按系统组织实施。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检查。

  (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对参加培训、考试的人员,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核。经考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申请。考核工作结束,各行政执法机关将本单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汇总,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同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要从申请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申报人员是否在编、行政执法人员本次考试考核是否及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所在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行政或者事业编制之内、本次考试及格、申报程序符合省政府规定以及经考核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规定分别向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申报。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对下级机构申请的审查,也照此办理。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申报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对于该单位有“三定”规定或者编制文件的,按照“三定”规定或者编制文件执行;没有“三定”规定或者编制文件,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按照《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规定,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和协调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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