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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5]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报告的通知》(豫政办〔2005〕104号)的规定,2001年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到2005年12月31日到期,需要及时、全部换发。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

  搞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纲要》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意见》要求:“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统一考试和考核。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得力措施,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组织严格程序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

  (一)关于培训和考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人员,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人员,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中央部门驻豫机构申请领取《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在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的在编人员,都必须参加这次培训和考试考核;不参加这次培训和考试考核或者考试不及格的,不得领取新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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