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密封用具等。
2.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省、市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有关防疫物资的储备。
(三)资金保障。
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监测、扑杀补助、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扑杀疫区内禽只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
(四)技术保障。
1、市畜牧局设立市级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经国家认定批准后,负责全市禽流感及其他动物疫病的检测、诊断等工作。
2.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禽流感的血清学诊断和采样送检工作。
3.培训和演习。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
(五)人员保障。
1.市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专家组,负责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各区县、高新区设立相应的禽流感防控技术专家组,负责当地疫情的普查、分析、防疫指导等工作。
3.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禽类规模饲养企业、农村养禽地区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指导其搞好强制免疫和消毒工作;对从事该工作的业余人员,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发放适当补助,以提高群防群控的水平。
4.各级政府要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工作。
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预备队组成后,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5.各级政府要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六)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市指挥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疫情,并向各区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区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健全疫情通报网络和信息交流制度。
十一、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