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等的检验检疫工作,严防疫病的传入和传播。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点)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点)及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禽类交易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根据指挥部安排适时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严厉打击防疫药品和物资制假售假行为,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部门负责突发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和周边相关地区、交通枢纽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科技部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技术的科技攻关、研究推广。
经贸部门负责市场监测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屠宰厂的防疫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疫区环境进行评估,并采取恢复和保护措施。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疫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政府做好疫病防控的应急工作。
机关工委、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搞好社区和城市园林、广场禽鸟疫病防控工作。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法制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教育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各动物诊疗单位要积极响应和参与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扑灭活动。
(五)应急响应的终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家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省畜牧办提请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省畜牧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办报告。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区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县政府或区县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政府和省畜牧办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八、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