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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在21日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疫情的。
  (三)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在21日内有1个市的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四)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区县发生。
  四、疫情监测和预警
  (一)疫情监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加大对边界地区、养殖密集区、候鸟迁徙途经区域、水禽饲养区等重点地区家禽的监测比例和频率,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家禽发生的每一起可疑疫情,应及时采样监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备验。
  3.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救治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二)疫情预警。市指挥部或市畜牧局可根据全国及全省的预警信息,依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向全市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信息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4种颜色,分别代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五、疫情报告
  (一)报告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可疑疫情,有权检举控告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报告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禽、鸟类病死率高等疾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区县指挥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区县指挥部应立即派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技术专家组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防疫监督机构,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市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派出2名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如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省畜牧办、省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指导区县进行现场采样,送省兽医实验室进行诊断。经确认后,应于1小时内逐级上报省政府和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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