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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主管部门,要整体宣传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社会需求,引导初中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升学目标和成才途径。

  八、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十分关注的重要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加强大局观念,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各区(县)的招生改革工作必须事先报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局、公司教育处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责任人,加强对招生机构人员的培训,切实保护好考生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本市有关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意见。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要加大对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重要环节监督的力度。要向社会公布招生接待和举报部门的地址、电话,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保证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6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2006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
  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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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考生条件     │  对象  │  证明单位  │ 加分幅度 │
├──┼──┼──────────────┼──────┼───────┼──────┤
│先进│ 1 │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市级三好学│本市应届初中│ 上海市教委 │加8分计入录 │
│奖励│  │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毕业生   │       │  取总分  │
│  │  │、优秀少先队员       │      │       │      │
│  ├──┼──────────────┼──────┼───────┼──────┤
│  │ 2 │外省、直辖市的初中毕业生最后│在外省市就读│就读学校所在省│加8分计入录 │
│  │  │学年评为省、直辖市级三好学生│的应届初中毕│、直辖市教育行│  取总分  │
│  │  │              │业生    │政部门    │      │
│  ├──┼──────────────┼──────┼───────┼──────┤
│  │ 3 │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的区(县)│本市应届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加5分计入录 │
│  │  │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毕业生   │(县)教育行政│  取总分  │
│  │  │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   │      │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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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4 │     烈士子女     │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民│ 降20分录取 │
│性照│  │              │      │  政部门  │      │
│ 顾 ├──┼──────────────┼──────┼───────┼──────┤
│  │ 5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  考生  │部队师级以上单│ 降20分录取 │
│  │  │、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      │   位   │      │
│  │  │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      │       │      │
│  │  │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      │       │      │
│  ├──┼──────────────┼──────┼───────┼──────┤
│  │ 6 │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 应届初中 │ 户口所在地 │ 降12分录取 │
│  │  │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  毕业生  │  派出所  │      │
│  │  │毕业后来沪报考       │      │       │      │
│  ├──┼──────────────┼──────┼───────┼──────┤
│  │ 7 │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等子女│  考生  │部队师级以上单│ 降10分录取 │
│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人民警察│      │位      │      │
│  │  │等子女、现役军队飞行员的子女│      │省市级公安局 │      │
│  ├──┼──────────────┼──────┼───────┼──────┤
│  │ 8 │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侨│ 降8分录取 │
│  │  │国内的子女         │      │  务部门  │      │
│  ├──┼──────────────┼──────┼───────┼──────┤
│  │ 9 │    少数民族学生    │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民│ 降8分录取 │
│  │  │              │      │ 族事务部门 │      │
│  ├──┼──────────────┼──────┼───────┼──────┤
│  │ 10 │    台湾省籍学生    │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台│ 降8分录取 │
│  │  │              │      │   办   │      │
│  ├──┼──────────────┼──────┼───────┼──────┤
│  │ 11 │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  考生  │市归国留学人员│ 降8分录取 │
│  │  │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居│      │  服务中心  │      │
│  │  │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在国外│      │       │      │
│  │  │生活5年以上,在语言适应期3年│      │       │      │
│  │  │以内的学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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