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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2、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2006年 6 月份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达到规定标准的,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六)上海市盲童学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盲校”、“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

  1、盲校、聋青技于2006年5月份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质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毕业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招生学校组织入学测试,市教委教研室提供命题服务。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3、本市“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中毕业生,在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后未被录取者,经审定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六、志愿填报和招生录取

  (一)加强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考生资质审核工作。本市2006年初中毕业生的报名工作于2006年3月1日前完成,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同步做好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在沪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的资质审核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二)报考志愿和录取程序

  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设置15个报考志愿(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零志愿”和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作为提前录取志愿除外)。

  考生1-15志愿均未被录取(且愿意调剂),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由市和区县“中招办”按征求志愿投档,调剂录取。

  (三)本市部分区县进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区县重点中学部分招生计划(名额)分配到各初中学校”招生改革试验的招生录取工作,须在全市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进行,招收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2006年6月全市统一“学业考试”。具体方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委核准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四)《2006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项目表》详见附表。

  七、尊重考生志向和自主选择,加强升学和就业指导

  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职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指导网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的管理职能;市教委教研室承担对初中生升学与职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开好升学与职业指导课。学校要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市教育考试院要充分发挥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与职业指导信息中心的作用,发挥市、区县招生信息网和其他招生信息主渠道的作用,向考生宣传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介绍社会就业情况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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