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各初中学校推荐产生的“推优生”,可根据公布的“推优生”招生计划(招生学校和招生人数),自主填报 2 个志愿,并明确表示是否愿意调剂录取。按“志愿”未被录取(且调剂后仍未被录取)的学生,则进入下一阶段报考程序。
(3)“推优生”录取工作须按集体讨论、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名单公示、社会监督的程序,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对填报本校的“推优生”进行择优录取。录取名单须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本市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工作与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工作同步进行,计划分块下达,分别推荐录取。录取工作程序和要求按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的规定执行。
3、各区县重点中学招收的“推优生”须参加2006年6月中旬的全市统一学业考试。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录取工作在全市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进行,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4、各区县和学校要建立推荐学生跟踪反馈制度,不断完善“推优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探索优秀学生培养的途径与机制。
(二)规范和完善“零志愿”招生录取办法和程序
1、“零志愿”招生录取,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 1:1.2 的比例进行差额投档;招生学校依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录取。
2、“零志愿”录取,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按集体讨论、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名单公示、社会监督程序进行。
(三)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下同)招生
1、全市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根据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录取标准(最低分数线),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录取。
2、按考生志愿录取后,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民办高中,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县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四)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
1、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报名工作和专业考试于当年4月份进行。考生均须参加2006年 6 月份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
2、在全市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的学业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五)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
1、2006年本市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另行发文)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文艺特长生的意见》(另行发文)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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