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

  1、学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

  (1)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和成长发展“综合评语”的记载(包括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记录);

  (2)各学科的学业成绩记录、学习评价和学习小档案记载;

  (3)参加专题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和班级工作及社团活动的情况记载,以及“个性特长”和获奖记录;

  (4)体质健康状况记录。

  2、学校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意见》

  (1)学校依据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按毕业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个性特长等方面对学生作出综合评价的意见。

  (2)学校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意见》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3、优秀初中毕业生由所在初中学校校长签署《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

  (三)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少先队员”等先进奖励称号,是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应作为各学校评议推荐产生“推优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发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中的作用,支持本市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部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探索建立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学校自主招生机制。

  经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本市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部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可在全市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根据事先公布的“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招生计划,按考生的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招生,择优录取具有明显个性特长的考生。

  学校制定的“自主招生办法”(包括:招生对象、录取原则、审核和审批程序等)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五、招生改革

  (一)规范和完善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就读(简称“推优生”)制度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收“推优生”工作

  (1)本市初中学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负责本校“推优生”推荐工作。各初中学校须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须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 1 周)、校长签署推荐意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等程序,推荐产生“推优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