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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等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经市教委批准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计划。

  5、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

  (1)民办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民办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寄宿条件。

  (2)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民办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2005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随学校2006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三)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三限”招生计划和管理

  1、2006年本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下同)继续实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各区县和学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自2001年起本市公办高中学校实行择校生的收费请示〉的通知》(沪府办〔2001〕37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招收择校生“三限”工作。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择校生“三限”计划管理,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15%;单个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20% 。

  (四)学校自主招生计划

  2006年本市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部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探索自主招生改革试验,自主招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5%,具体招生人数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三、考试改革

  继续实施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客观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学业考试成绩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主要依据之一。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不及格者,由学生所在初中学校组织补考。补考办法和毕结业标准,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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