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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1、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各区县招生计划编制的审核、平衡、协调和指导。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资源配置状况,编制本地区高中阶段招生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2名左右,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生源变化和高中教育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区县招生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区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招生人数,以及招生录取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计划管理

  1、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包括“推优生”、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零志愿”招生计划和自主招生计划、中职校艺术类和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以及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收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应向社会公布。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和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计划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其中二分之一或以上面向外区县招生)。其中:寄宿制学校(含有寄宿条件学校,下同)面向全市各初中学校招生;非寄宿制学校面向学校所在区县和指定的周边区县内的初中学校招生。

  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0% 。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面向全市招生的“推优生”计划,由市教委协调平衡后,按各区县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均衡下达到各区县;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各初中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人数,把“推优生”名额下达到各个初中学校,并逐步达到比例均衡。

  招生学校在申报“推优生”招生计划时,须将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特色,“推优生”录取的择优原则、程序、录取办法等一并上报。在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委核准备案后,随“推优生”招生计划一同向社会公布。

  (2)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招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 10% 以内;招生对象为本区县所属各初中学校的“推优生”。

  3、“零志愿”招生计划

  (1)寄宿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招生;非寄宿制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面向学校周边区县招生。上海市回民中学“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

  (2)2006年“零志愿”招生计划,在不少于学校招生计划15%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面向全市招生的“零志愿”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协调平衡后,按各区县应届毕业生人数,均衡下达到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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