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各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自监管环节实行严格的监管,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着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按照各地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同时,把食品安全列入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食品安全评价和考核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二)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林业部门负责初级可食林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和卫生的日常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检验和监管;海关负责食品的进出口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的监管及监测;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室外无证无照食品商贩的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牵头负责对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和考核、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和信用体系的规划、食品安全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查处取缔工作按市政府《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4〕83号)明确的职责分工执行,前店后厂现做现卖食品由工商部门为主负责监管。
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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