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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四)加强食品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把食品“入口关”。加快推进餐饮业、食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并加强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对大中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培训;加强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及向学校等单位集体供餐企业的监管,预防和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餐桌垃圾的综合管理。
  (五)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
  (六)加大食品安全稽查力度,依法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加大对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合力。要加大处罚力度,凡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别是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以起到震慑作用。重大典型案件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构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制定和标准建设。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立法调研,制订、修订符合宁波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强化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开展地方性标准的清理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农产品安全地方标准,构建较为完善的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二)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科学合理地整合现有的各级各类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实施资源合理配置,实现检测结果互认、资源共享,逐步形成以区域性食品安全检测中心为主、各专业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为辅的全方位层级式实时检测网络。积极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走向市场,成为企业化独立运作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并鼓励社会力量以技术或资金形式参与建立检测服务体系。由市质监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改委、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工商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研究提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具体意见。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按照分段监管的要求,加强各监管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构建信息汇集和通报网络,尽快建成反应灵敏、快速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信息。信息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建立食品质量预警机制,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由市质监局和工商局根据食品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对有关地方分别发布食品质量安全警告或警示。被警告或警示的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本辖区内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整治,经整治合格后,方可解除警告或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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